從大陸赴境外投資變化分析


台商應注意從大陸赴境外投資最新變化。

目前大陸台商涉及境外投資核准、備案及資金匯出的部門有發改委、商務部、外匯管理局和人民銀行等單位,2026年5月5日,大陸國務院正式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837號文」),並將於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837號文核心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企業出海須落實四大合規流程
對有海外業務布局的台資企業來說,837號文將發改委、商務部、外匯等多部門監管要求一併寫入法規,有四大關鍵值得台商重視。

1、事前分類須辦理核准、備案手續。涉及未建交國家、受國際制裁地區、關鍵資源、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實行核准制;普通貿易、製造業、服務業的海外投資須走備案流程。

2、落實安全審查制度。如果投資項目可能影響大陸關鍵技術、資源、資料安全,企業應主動申報安全審查,未通過審查不得實施併購、出資或股權變更。    

3、資金與技術涉及跨境須嚴格管控。禁止未經許可向境外轉移管制技術、核心資料;跨境資金匯兌、境外帳戶開立、擔保融資應完成外匯登記。

4、建立持續信息報告義務。投資落地後企業需定期報送經營、股權、資產變動資訊,境外公司股權變更、大額資產處置、重大虧損等都要主動上報。

二、監管範圍擴大,不再只管企業
以往境外投資法規主要針對大陸境內企業,個人海外投資監管尺度模糊。此次837號文將個人境外投資納入統一行政法規監管框架。要特別注意有兩類主體相對應的投資行為須受約束:

1、跨境經營企業:製造業赴海外建廠、跨境併購、設立離岸公司、境外融資擔保、投資海外產業園等;

2、公民個人:海外持股、境外公司參股、大額海外資產布局、家族信託跨境架構、海外實業投資等。從大陸居民個人境外金融投資角度來看,837號文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從行政法規層面就將「大陸境內居民個人」納入投資者範圍,並將「投資者以自有資金、募集資金及其他受託資金在大陸境外金融市場投資」管理納入837號文規定中。

三、單獨設立法律責任專章,懲戒力度顯著提升
837號文單獨設立法律責任專章,明確各類違規行為對應的處罰標準;在企業層面,未核准備案就擅自開展投資、隱瞞關鍵資訊、拒絕安全審查、違規轉移管制技術資料等,可責令停止並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個人層面則可以以虛假材料申報、通過非法管道轉移投資資金、搭建隱匿架構規避監管等事實,責令將海外資產調回境內,並處高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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