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稅率認定新規分析
台商應注意最新增值稅法中對混合銷售模式最新納稅規定。
2025年12月,大陸發布《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826號令),不再使用「混合銷售」的說法,而是表述為「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徵收率的情形」。
2026年2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等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3號),針對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稅率,稅務處理明確摒棄以「經營主業」判斷稅率的方式,轉而以「交易實質」為核心依據。
過去,混合銷售的認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企業屬性。台資企業通過拆分合同將不同業務適用不同稅率,常見的稅務處理方式是將「商品+服務」拆分處理,只要能分別簽約、單獨定價,並具有基本商業邏輯,即可實現按照貨物銷售和提供服務不同的稅率繳稅。2026年實施的增值稅新規,針對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稅率,明確應當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務適用稅率。
新增值稅法規定,一項銷售行為涉及兩項或兩項以上應稅行為,且存在明顯主附關係,應按照主要業務適用稅率計稅;附屬業務須以主要業務的存在為前提。對於可以獨立存在、不具有依附關係的業務,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適用稅率;未分別核算則從高適用稅率。而13號公告則針對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以列舉方式明確以下四種業務適用稅率:
1、銷售軟體產品的同時提供的軟體安裝、維護、培訓等服務,適用軟體產品的稅率;
2、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貨物的同時提供的安裝服務,適用貨物的稅率;
3、充換電業務中銷售電力產品的同時收取的蓄電池更換、定位、維護等服務費,適用電力產品的稅率。
4、提供交通工具租賃服務的同時收取的資訊技術等服務費,適用租賃服務的稅率。
舉例來說,某企業銷售生產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不含稅銷售金額120萬元。企業將兩項業務拆分為兩個獨立合同:設備銷售100萬元,按照13%繳納增值稅13萬元;安裝服務單獨定價20萬元,按照9%(建築服務稅率)繳納增值稅1.8萬元,合計繳納增值稅14.8萬元。
現在根據13號公告規定,上述安裝服務是否可以單獨計價,需判定以下幾個問題:
1、安裝服務是否可以脫離設備單獨存在;
2、是否可以由客戶獨立選擇;
3、是否以設備交付為前提。
若認定安裝服務不具備獨立性,而屬於設備交付的必要組成部分,則該交易構成主附關係。即使合同拆分,仍將被認定為120萬元統一按貨物銷售業務13%繳納增值稅15.6萬元,比拆分合同方式多繳納增值稅0.8萬元(15.6萬-14.8萬)。
也就是說,合同拆分及分別定價,在新規下已不再是稅務處理的決定性因素,關鍵在於交易結構本身是否符合獨立交易的實質要求。是否可以獨立採購、是否分別交付、是否單獨定價,將成為判斷業務獨立性的關鍵依據。
未來台資企業在設計交易結構時,需要同時考慮商業邏輯與稅務認定標準,在一家公司單純基於稅率差異進行拆分的稅務風險較高。合同將成為交易實質的重要體現,只有將設備銷售與安裝服務拆分給不同的法律主體(例如A公司銷售設備,B公司提供安裝),才能分別按各自業務適用的稅率(設備銷售13%,安裝服務9%)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