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業繳納增值稅時點分析


自2026年1月1日起,企業先預收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務,應以首次提供服務的實際開始當日和合同約定的當日,按照孰先原則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台商在大陸從事服務業,預收服務款是常見商業行為,但對預收服務款是否需繳納增值稅,新舊增值稅法間存在差異。

2016年5月1日實施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點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若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當天。《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補充規定,提供租賃服務預收租金的納稅義務時點為收款當天,建築業預收款項須按規定預繳增值稅。所以,除租賃服務和建築服務,其他服務業增值稅納稅義務都有兩個基本前提,即已提供服務,已收款或取得收款憑據,所以租賃和建築服務業不在本文分析範圍內。

舉例來說,A公司與B公司簽訂諮詢服務協定,服務周期三年,簽訂合同時收取服務費40%,之後每服務一年後收取20%。A公司在收到40%預收諮詢費時,因為尚未提供服務,若未開發票,則收款當時無需繳納增值稅。

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增值稅法》則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為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日;若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日。《增值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補充規定,收款是指履約過程中或交易完成後收到款項;而取得銷售款索取憑證日期,是指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若沒有合約或合約未約定付款日期,則指交易完成的日期。以上述諮詢服務協定為例,A公司收到40%服務款項時已經開始履行合約,按今年的《增值稅法》規定就需要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法》與36號文在服務業增值稅納稅時點的規定上存在明顯差異:《增值稅法》側重於收款時點,而36號文更注重實際提供服務時點。實務中,已出現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預收款納稅時點產生爭議的案例。《增值稅法》作為由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其法律效力高於財政部發佈的部門規章(如36號文),理論上應優先適用。

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發文廢止《營業稅暫行條例》,同時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後的暫行條例所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為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若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相較於36號文,2017年修訂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屬於新規,本應優先適用,但服務業在實務中多數仍延續36號文操作口徑。

在《增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已正式實施的當下,36號文除部分條款被修訂外,並未完全廢止,其多數條文仍然有效。這反映出增值稅制度的複雜性,《增值稅法》作為上位法,未能涵蓋所有涉稅細節,在執行過程中參考尚未廢止的原有規定,也具有其合理性與合法性。

2026年1月30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頒佈《關於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等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3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銷售服務,先收取價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務的,以首次提供服務的實際開始當日和合同約定的當日,按照孰先原則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應當就收到的全部價款申報繳納增值稅。按照13號公告規定,企業收到預收款分次提供服務時,若首次提供服務的日期早于合同約定付款日期,則以首次提供服務日期確定納稅時點;反之則以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確定納稅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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