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解析


新《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影響台商對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布局。

大陸《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95號,下稱「《辦法》」)於2025年2月10日正式實施,屬於新公司法配套規定。以下結合此次《辦法》,和2024年7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下的法定代表人、滌除董事登記等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一、法定代表人辭任、解任、滌除登記問題
法定代表人制度在新公司法中有了重大變革。除選任範圍擴大,原來僅限於董事長、經理、執行董事,現擴大為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可單方辭任,需注意的是,如果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經理辭任,應視為同時卸任法定代表人,但法定代表人可單獨辭去其法定代表人職務,但仍保留董事或經理職務。新公司法實際承認了法定代表人可因特殊事由短暫空缺,不管是法定代表人單方辭任,還是被公司解任,公司30日內有補任義務,法定代表人空缺時間,由董事會代表公司。

實務中,原法定代表人辭任後,公司拒不選舉新法定代表人、也不配合變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為防止出現被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風險,可對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滌除登記。

二、關於董事辭任、滌除登記的問題
董事一旦辭任,但股東又不選出新任董事,也就是董事「超期服役」的問題,在新公司法中解決的邏輯,主要是強調公司與法定代表人、董監高是委任關係,也就是董事是可以單方面辭任。至於法定代表人辭任問題如上分析,法定代表人辭任,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空缺登記,也就是法律允許法定代表人空缺,但董事會是公司的大腦不能空缺,董事是股東會選任,股東會又是董事會召集,所以,留任董事應提議召開股東會以提名新董事人選。

至於股份公司並沒有股東出席比例要求,所以較容易執行,但有限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股東通過,若出現股東不出席或不表決的僵局,可以考慮適用新公司法第21條規定,也就是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若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會當然可以代表公司,通過訴訟要求股東糾正濫用權利行為,並向董事賠償。就算董事任職超期,也仍要盡職履職,因為董事有看守公司責任。

最後,雖然法定代表人可以請求強制滌除董事,但要注意,假設公司董事是五位,僅有兩位董事是可以被先請求強制滌除,剩下三位董事因為已達法定人數的界限,不能被請求強制滌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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