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影響員工股權激勵效果

股權激勵是企業以股權形式對員工的一種激勵,實務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可以採取股權激勵政策,但要注意被激勵的員工所適用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大不相同。
一、股權激勵形式
上市公司可選擇的股權激勵主要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三者都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和監管。非上市公司可選擇的股權激勵除上述三種外,還可以採用虛擬股權激勵、分紅股權激勵、業績股權激勵等多種形式。
二、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稅務差異
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別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為行權時;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時;股票增值權為兌現增值權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員工取得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明顯不同:
1)上市公司員工可遞延36個月納稅
根據《關於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規定,上市公司員工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來計算納稅。若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是可以合併計算。
另外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規定,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行權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此項優惠政策執行截止日為2027年12月31日。
2)非上市公司員工可遞延股權轉讓時納稅
根據《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股權激勵,可選擇遞延納稅,在實際轉讓股權時統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除了稅負較綜合所得最高45%稅率明顯下降,也比上市公司更加優惠。
101號文的符合條件包括:須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畫、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且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六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三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一年。若發現有不符合條件的情形,應當在個人取得股權激勵當期,併入「綜合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於上述遞延納稅政策並未明確提及,通過持股平台方式實施的股權激勵是否可以享受優惠,但實務中,部分擬IPO企業在通過持股平台實施的股權激勵模式下,員工直接持有的並非其任職受雇的公司股權,而是持股平台的出資額,雖然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中關於「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的規定,但還是取得了當地稅務機關的遞延納稅備案許可。
台資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前,應先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適用的稅收優惠,避免員工增加稅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