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收入的涉稅分析
台資企業將資金借款給其他企業,即使是關聯企業也應該要收取利息,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主要會涉及印花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1、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法》規定,台資企業間或台資企業與自然人間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徵稅範圍,無需繳納印花稅。
2、增值稅
(1)集團內借款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統借統貸」是指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並收取借款利息的模式。若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收取的借款利率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可免繳增值稅;但反之就需全額繳納增值稅。
《關於延續實施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8號)規定,2027年12月31日以前,對企業集團內單位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可免繳增值稅。
企業集團應當取得工商局核發的《企業集團登記證》,或者(2018年8月以後)由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母公司,將企業集團名稱以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雖然自2018年9月1日起不再需要辦理《企業集團登記證》,但在公示的企業集團時仍需滿足: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註冊資本須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五家子公司;或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等條件。
(2)集團外借款
企業將資金借款給集團外企業或個人,除借款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外,其取得借款利息需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即使無償借款,也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收取借款利息的企業若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需按貸款服務6%稅率繳納增值稅;若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則需按貸款服務3%稅率繳納增值稅,收取借款利息與其他應稅銷售額合併後,若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人民幣、季度銷售額30萬元人民幣免徵增值稅標準,也可免繳增值稅。
由於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利息支出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即使收取利息的企業繳納了增值稅,另一方也無法就利息支出抵扣進項稅額。
3、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關聯方應納稅收入,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同時,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稅務機關都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依上述規定,企業間借款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者,稅務機關皆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即使是無償借款,稅務機關也有權按合理方法調整資金借出企業的利息收入課徵企業所得稅。
雖然稅法規定,大陸境內兩個企業的所得稅率並不存在差異,只要借款未直接或間接導致總體稅收收入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但在實務中,不排除資金借出企業的所屬稅務機關,為了當地稅收利益而對借款利息收入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