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防範跨境擔保洗錢風險分析


自外匯管理局發布匯發〔2014〕29號文《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以來,銀行的跨境擔保業務便逐漸增加,但由於跨境擔保涉及資金跨境移轉,加上有些境內境外資金來源及用途核實困難,導致銀行承接跨境擔保業務都非常保守。

跨境擔保業務可能的洗錢手法,一般是通過惡意擔保履約,以達到跨境洗錢目的,因此,銀行須重點關注跨境擔保過程中,借款人自身的還款能力、借款用途與主營業務是否相關、擔保資金(資產)來源是否存疑、境外借款資金去向是否清晰等。

銀行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防範跨境擔保的洗錢風險:

一、擔保業務的客戶盡職調查

1、客戶身分識別
首先,銀行除了要取得客戶營業執照、股東及受益所有人等基本資料外,還要查詢客戶是否有被外匯相關資本專案管控的資訊,如果客戶存在遭資本專案管控情況,則銀行依規定不能為其辦理跨境擔保業務。

其次,銀行須了解跨境擔保業務中,從債務人、擔保人到反擔保人所有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資金信用情況等,並確認擔保金額與客戶經營規模是否相符,擔保資金(資產)的來源和為債務人擔保的理由及背景是否合理,是否有違約、逾期、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處罰等重大事項的記錄,最後還須對債務人的履約能力進行確認。

2、強化盡職調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
有幾種情形,銀行須對參與跨境擔保物件採取強化盡職調查程式,例如與本銀行新發生業務往來的客戶、客戶曾發生過擔保履約或債務違約情況,外匯分類等級為B、C類企業,擔保人(反擔保人)的受益所有人為外國政要、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係人,境外債務人註冊在免稅天堂,境外債務人與境內擔保人(非金融機構)和反擔保人為非關聯方,受益所有人或債務人、擔保人(反擔保人)註冊在洗錢高風險國家(地區)等。

二、跨境擔保業務的審核及追蹤

擔保人為銀行的情形,可分為融資性業務及非融資性業務兩種,從反洗錢角度來看,融資性業務由於有資金流,涉及的洗錢風險較大;此外銀行還須對跨境擔保進行的背景調查,包含調查債務人與擔保人、反擔保人間有無關聯關係,還要釐清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理由和背景;最好能通過債務人經營情況說明、財務報表等,判斷債務人自身是否具備足夠的償債能力,是否有獨立資金來源以歸還債務;境外債務人的股東若為境內企業或境內個人,銀行還需審核發改委、商務部門、外匯部門等為其發放的境外投資批准文件,以確認投資的合法性。

至於境外借款用途,銀行須關注除了要符合外匯管理局規定外,還須對境外借款用途的真實性進行調查,並針對固定資產投資、收購股權、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發行債券等,採取不同審核措施以確保業務的真實性。

另外,有些情況可說明該跨境擔保業務存在很高風險,銀行必須特別小心,例如反擔保人與債務人間無合理關聯關係,申請人(或反擔保人)願意為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的理由和背景無法合理解釋,債務人自身經營情況較差、還款能力欠佳、有明顯履約傾向,反擔保人提供作為擔保的資產(資金)來源可疑,內保外貸項下境內作為擔保的資產來源於個人等。

如果銀行承做的是外保內貸業務,和上述分析相同,一樣要對擔保方背景進行調查,了解擔保人與借款人間是否有關聯關係,厘清擔保理由,確認還款來源等;除此之外還須了解境外擔保人、反擔保人是否註冊在洗錢高風險國家(地區)、受益所有人是否是為國際政要(PEP)及其關係人等。

如果出現內保外貸高風險特徵,銀行首先必須加強審核債務人的第一還款來源有無疑點或瑕疵;其次是在簽訂擔保合同時,若債務人自身不具備足夠清償能力,或債務人的融資條件在金額、利率、期限等方面,與聲明的借款資金用途明顯不符,甚至融資需求不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範圍,銀行都必須提高警覺,提防是否存在跨境洗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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